法規名稱: 高雄市電腦化交通控制系統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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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運輸環境品質,全面推動本
    市智慧型運輸系統發展,創造本市安全、順暢、資訊與先進交通管理
    環境,特設高雄市電腦化交通控制系統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先進交通控制系統推動計畫之綜合審議事項、建置工程
        之內容、方式、協調事項,及交辦案件之協調執行事項。
  (二)發展本市智慧型運輸系統。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適當人員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其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本府建設局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一人。
  (四)本府警察局二人。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六)本府建設局監理處一人。
  (七)本府主計處資訊中心一人。
  (八)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副
    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業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警察局派員
    兼任,分別辦理文書、事務聯絡、新聞發布等事項。

五、本小組會議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專業顧問或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邀請
    府外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往返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