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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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於建
  築物耐震能力補強規劃設計案件之技術諮詢服務,依內政部訂頒之「建
  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定,設置高雄市政府建築物耐
  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接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受委託規劃設計建築
  師或專業技師之申請,對已委託進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之規劃設
  計個案,檢視該規劃設計圖說,研提諮詢建議,供該個案之設計建築師
  或專業技師參考。
    前項申請人應附之圖說資料及份數,由本府工務局另行訂定發布。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二
  人由本府分別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術機構代表二人。
  (二)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二人。
  (六)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代表二人。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辦理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派員
  兼任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公正辦理耐震能力補強規劃工作之技
  術諮詢相關工作。
    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應列席本會議,並提出必要之說明。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如有臨時異動,應隨時改聘(派),並以補
  足所遺任期為限。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
  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