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服務效能,增進營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駛
員、司機、服務員、技工、助手、船務人員、售票員、守衛、材料工、
業務工、計算工、看車工、護理工、路牌工、站工、雜工、工友及洗車
工)。
三、各級客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各駕駛員當月行駛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給與
獎金0.四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八點。
(二)載客獎金:
1.普通班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六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
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六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獎金
0.四點。
2.大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五千七百人次以內
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五千七百人次之部分,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3.中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四千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四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
與獎金0.四點。
4.小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二千五百人次以內
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五百人次之部分,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5.出租大客車(遊覽車):按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
給與獎金0.一點。
(三)安全獎金:各駕駛員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
者,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四點。
(四)愛車惜油獎金:各駕駛員駕駛營業客車,當月耗油量依照附表一
之規定,分三級給與獎金,第一級給與三百六十點,第二級給與三百
點,第三級給與二百四十點。
四、公務車(小車、油罐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照普通班車駕駛員當
月各項獎金總平均百分之七十發給,請假按日減點。
五、營運客車如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行駛之里程發給獎金
,載客人次按每小時大型車七十人次、遊覽車(大型冷氣車)四十五人
次、中型車二十八人次、小型車十七人次計算,併於當月載客人次計算
獎金。
六、服務員、售票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隨車服務員:
1.里程獎金:各服務員當月隨車之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
里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
.三點。
2.載客獎金:各服務員隨車載客人數,在八千人次以內者,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一五點;超過八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
獎金0.二點。
3.安全獎金:各服務員當月確能照料乘客安全上下車及協助駕駛
員安全行車無發生事故紀錄者,按當月各服務員之隨車里程,每
公里給與獎金0.二七點。但因公務調用未隨車者,當月以十天
為限,其各項獎金給與,按其上月份之獎金每日平均數給與之。
(二)售票人員:
1.業務站窗口零星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三千張以上者為一
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四百點。在二千張以上者為二級,每月給
與獎金二千點。在一千張以上者為三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六百
點。在未滿一千張者為四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二百點。
2.業務發售卡票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一千五百張以上者為
一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點;在未滿一千五百張者為二級,每月
給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3.各種月票發售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二百張以上者為一級,每
月給與獎金一千八百點。在未滿二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與獎金
一千四百點。
4.發售或經管委託站各種票證、收款、製表、記帳、造冊及預備
人員,按當月所有售票人員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給與獎金。
七、船務人員包括正(副)駕駛、正(副)司機、加油長、舵工、水手、
加油、及收船票之服務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浬程獎金:
1.不分航線,正(副)駕駛每月之航行浬程,未達二百海浬者不
給與獎金,三百海浬以內者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四點,超過三百海
浬之部分,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八.五點。
2.其他船務人員以各班船正(副)駕駛之浬程獎金為準。正(副
)司機(輪機長)按百分之九十,舵工、加油長按百分之八十,
水手加油按百分之六十,船服務員按百分之四十發給。
(二)安全獎金:
1.各航線所有人員當月確能遵守規定使渡輪安全航行無海事紀錄
者,按照各人當月航行浬程,正
(副)駕駛,正(副)司機每海浬給與獎金二點,舵工、加油長
、水手、加油、及船服務員各給與獎金一.七點。
2.前鎮航線渡輪載運危險品時,正(副)駕駛每航次給與三十點
之獎金,其他船務人員則按前款前之百分比發給獎金。
八、車船修理廠員工之營運獎金,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計算方式:
1.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
客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
駕駛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人數)×工廠員工人數。
2.督導監工人員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
÷修理廠員工人數×督導監工人數÷督導監工積分總數×個人積
分。
3.技工助手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督導
、監工獎金總數)÷技工助手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二)車船修理廠維護車船堪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準,超過或未達標
準應按比率增減其獎金。
(三)車船修理廠員工獎金之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九、車船修理廠應工作需要得採無薪給制培養學徒若干名,但得按其學習
成績酌發獎金,其數額在該廠當月所得獎金總數內列級均支。
十、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
準。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
遲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十一、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支給按駕駛員及正(副)駕駛獎金之平
均數減成按50%計算,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
客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駛
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副)
駕駛人數)×(職員人數+職工人數)×50%。
(二)個人獎金數=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職員等級總數+職工等
級總數)×個人等級數。
(三)駕駛員、正(副)駕駛人數之計算以全月在職者為準。
(四)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三。
十二、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之減發或停發規定(均以當月計)如左:
(一)曠職(工)一次減發十分之一,連續三次或當月累積四次以上
者不發。
(二)請事假者當日獎金不發(一日減發三十分之一),請病假者當
日獎金減發二分之一,當月累積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
者不計,全年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不發。
(三)申誡一次,減發三十分之二。
(四)記過一次,減發三十分之六。
(五)記大過一次,不發。
(六)降級、降職、減俸者,均不發給。
(七)因案停職者不發,奉准復職時,不予補發。
(八)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照應徵
人之職務發給之。
(九)員工在每月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發。
十三、第三點至第八點各級人員有前點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及第九款之情事者比照各該款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各項獎金每點折合新臺幣比率,由本處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准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十五、員工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標準如附表四。
[附表一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0年秋字 9期43頁]
附┌─┬─┬─┬─┬───┬──────┐
表│高│等│每│積│ 廠 │ │
二│雄│ │工│ │ │ │
│市│ │時│ │ │ │
│公│ │給│ │ │附 記│
│共│ │分│ │ │ │
│車│ │標│ │ │ │
│船│級│標│分│ 稱 │ │
│管├─┼─┼─┼─┬─┼──────┤
│理│ │ │一│ │ │一二三四 │
│處│ │ │、│廠│ │、、、、 │
│修│ │六│三│ │ │技有獎當 │
│理│一│.│二│ │ │工曠金月 │
│廠│ │四│一│ │ │助職按技 │
│員│ │ │.│長│ │手︵實工 │
│工│ │ │三│ │ │支工際助 │
│營├─┼─┼─┼─┤ │給︶工手 │
│運│ │ │ │股│技│等受時所 │
│獎│ │ │ │長│ │級懲計得 │
│金│ │ │一│、│ │∥處,平 │
│支│ │ │、│技│ │由分未均 │
│給│二│六│二│士│ │廠及達獎 │
│標│ │ │四│、│ │長應規點 │
│準│ │ │八│技│ │、徵定額 │
│表│ │ │ │佐│ │股入工, │
│ ├─┼─┼─┼─┤ │長營時最 │
│ │ │ │一│ │ │、服者高 │
│ │ │ │、│ │ │各役除不 │
│ │ │五│一│ │ │級等公得 │
│ │三│.│六│ │ │監情假超 │
│ │ │六│四│ │ │工事另過 │
│ │ │ │.│ │ │人者依駕 │
│ │ │ │八│ │ │員按規駛 │
│ ├─┼─┼─┼─┤ │依第定員 │
│ │ │ │一│ │ │下十核及 │
│ │ │ │、│ │ │列二計正 │
│ │ │五│0│ │ │標條外︵ │
│ │四│.│八│ │ │準各均副 │
│ │ │二│一│ │ │考相不︶ │
│ │ │ │.│ │ │評關發駕 │
│ │ │ │六│ │ │後規給駛 │
│ ├─┼─┼─┼─┤ │簽定獎之 │
│ │ │ │九│ │ │請辦金獎 │
│ │ │四│九│ │ │處理。點 │
│ │五│.│八│ │工│長。 總 │
│ │ │八│.│ │ │核 額 │
│ │ │ │四│ │ │定 之 │
│ ├─┼─┼─┼─┤ │︵ 平 │
│ │ │ │九│ │ │修 均 │
│ │ │四│一│ │ │改 數 │
│ │六│.│五│ │ │亦 。 │
│ │ │四│.│ │ │同 │
│ │ │ │二│ │ │︶ │
│ ├─┼─┼─┼─┼─┤ │
│ │ │ │八│ │ │工 │
│ │七│四│三│ │ │作 │
│ │ │ │二│ │ │績 │
│ ├─┼─┼─┼─┤助│效 │
│ │ │ │七│ │ │50 │
│ │ │三│四│ │ │% │
│ │八│.│八│ │ │ │
│ │ │六│.│ │ │技 │
│ │ │ │八│ │ │術 │
│ ├─┼─┼─┼─┤ │優 │
│ │ │ │六│ │ │劣 │
│ │ │三│八│ │ │40 │
│ │九│.│六│ │ │% │
│ │ │三│.│ │ │ │
│ │ │ │四│ │ │勤 │
│ ├─┼─┼─┼─┤手│惰 │
│ │ │ │六│ │ │操 │
│ │十│三│二│ │ │行 │
│ │ │ │四│ │ │10 │
│ ├─┼─┼─┼─┼─┤% │
│ │備│ │ │ │ │。 │
│ │ │ │ │ │ │ │
│ │註│ │ │ │ │ │
└─┴─┴─┴─┴─┴─┴──────┘
附表三
┌───────────────────────┐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核發│
│標準表 │
├───┬────────────────┬──┤
│等 級│ 職 稱 │備註│
├───┼────────────────┼──┤
│ 八 │處長、副處長 │ │
├───┼────────────────┼──┤
│七.五│主任秘書 │ │
├───┼────────────────┼──┤
│ 七 │秘書、技正、科長、主任、副主任 │ │
├───┼────────────────┼──┤
│六.六│股長、站長 │ │
├───┼────────────────┼──┤
│六.五│稽查、科員、技士、調度員、佐(助│ │
│ │)理員 │ │
├───┼────────────────┼──┤
│ 六 │站務員、技佐 │ │
├───┼────────────────┼──┤
│五.八│辦事員 │ │
├───┼────────────────┼──┤
│五.五│助理站務員、雇員 │ │
├───┼────────────────┼──┤
│三.五│技工、守衛、助手、材料工、計算工│ │
│ │、業務工、護理工 │ │
├───┼────────────────┼──┤
│ 三 │看車工、工友、路牌工、站工、雜工│ │
│ │、洗車工 │ │
├───┼────────────────┴──┤
│ │ │
│附 記│ │
│ │ │
└───┴───────────────────┘
附表四
┌───────────────────────┐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駕駛員、服務員、船務人員營│
│運獎金核發標準表 │
├──┬──┬──┬──────────────┤
│規定│考核│扣減│ 違 規 │
│項目│人員│點數│ 事 例 │
├──┼──┼──┼──────────────┤
│缺油│工廠│三0│缺機油、水、齒輪油而損壞機件│
│拋錨│ │0 │不能行駛或缺乏燃料(或動力之│
│ │ │ │能源)而停駛。 │
├──┼──┼──┼──────────────┤
│操作│站稽│一0│未緩情行駛震動過烈折斷銅板一│
│不當│人員│0 │次二片者扣半數、三片以上者扣│
│ │ │ │全數。(係舊裂痕或由中心螺絲│
│ │ │ │處斷裂者不計)。 │
├──┼──┼──┼──────────────┤
│安全│站稽│一五│一級保養(制動轉向及各項安全│
│檢查│人員│0 │設備)疏於辦理不認真檢修輪機│
│ │ │ │以致拋錨、或非法節省用油者。│
│ │工廠│ │因駕駛疏忽或疏於檢查致損壞料│
│ │ │ │件者或機件故障不報請檢修者。│
├──┼──┼──┼──────────────┤
│遵守│站稽│二五│超速、搶黃燈、闖紅燈,不避讓│
│交通│人員│0 │行人,不按規定通過平交道。 │
│規則│ │ │ │
├──┼──┼──┼──────────────┤
│行車│站稽│ │有責肇事(包括起步、停車、轉│
│船肇│人員│ │彎過猛或緊急剎車、乘客未站穩│
│事 │ │ │致乘客受傷或有責海事等)按情│
│ │ │ │節之輕重、停發三、六、十二個│
│ │ │ │月之安全獎金並另受行政處分。│
├──┴──┴──┴──────────────┤
│附註:第三、六、七條各級人員受申誡、記過、記大│
│ 過等處分,申誡乙次扣三0點、記過乙次扣九│
│ 0點、記一大過扣二七0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