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服務效能,增進營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駛
  員、司機、服務員、技工、助手、船務人員、售票員、守衛、材料工、
  業務工、計算工、看車工、護理工、路牌工、站工、雜工、工友及洗車
  工)。
三、各級客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各駕駛員當月行駛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給與
    獎金0.四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八點。
  (二)載客獎金:
        1.普通班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六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
        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六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獎金
        0.四點。
        2.大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五千七百人次以內
        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五千七百人次之部分,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3.中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四千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四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
        與獎金0.四點。
        4.小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二千五百人次以內
        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五百人次之部分,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5.出租大客車(遊覽車):按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
        給與獎金0.一點。
  (三)安全獎金:各駕駛員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
    者,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四點。
  (四)愛車惜油獎金:各駕駛員駕駛營業客車,當月耗油量依照附表一
    之規定,分三級給與獎金,第一級給與三百六十點,第二級給與三百
    點,第三級給與二百四十點。
四、公務車(小車、油罐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照普通班車駕駛員當
  月各項獎金總平均百分之七十發給,請假按日減點。
五、營運客車如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行駛之里程發給獎金
  ,載客人次按每小時大型車七十人次、遊覽車(大型冷氣車)四十五人
  次、中型車二十八人次、小型車十七人次計算,併於當月載客人次計算
  獎金。
六、服務員、售票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隨車服務員:
        1.里程獎金:各服務員當月隨車之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
        里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
        .三點。
        2.載客獎金:各服務員隨車載客人數,在八千人次以內者,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一五點;超過八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
        獎金0.二點。
        3.安全獎金:各服務員當月確能照料乘客安全上下車及協助駕駛
        員安全行車無發生事故紀錄者,按當月各服務員之隨車里程,每
        公里給與獎金0.二七點。但因公務調用未隨車者,當月以十天
        為限,其各項獎金給與,按其上月份之獎金每日平均數給與之。
  (二)售票人員:
        1.業務站窗口零星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三千張以上者為一
        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四百點。在二千張以上者為二級,每月給
        與獎金二千點。在一千張以上者為三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六百
        點。在未滿一千張者為四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二百點。
        2.業務發售卡票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一千五百張以上者為
        一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點;在未滿一千五百張者為二級,每月
        給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3.各種月票發售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二百張以上者為一級,每
        月給與獎金一千八百點。在未滿二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與獎金
        一千四百點。
        4.發售或經管委託站各種票證、收款、製表、記帳、造冊及預備
        人員,按當月所有售票人員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給與獎金。
七、船務人員包括正(副)駕駛、正(副)司機、加油長、舵工、水手、
  加油、及收船票之服務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浬程獎金:
        1.不分航線,正(副)駕駛每月之航行浬程,未達二百海浬者不
        給與獎金,三百海浬以內者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四點,超過三百海
        浬之部分,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八.五點。
        2.其他船務人員以各班船正(副)駕駛之浬程獎金為準。正(副
        )司機(輪機長)按百分之九十,舵工、加油長按百分之八十,
        水手加油按百分之六十,船服務員按百分之四十發給。
  (二)安全獎金:
        1.各航線所有人員當月確能遵守規定使渡輪安全航行無海事紀錄
        者,按照各人當月航行浬程,正
        (副)駕駛,正(副)司機每海浬給與獎金二點,舵工、加油長
        、水手、加油、及船服務員各給與獎金一.七點。
        2.前鎮航線渡輪載運危險品時,正(副)駕駛每航次給與三十點
        之獎金,其他船務人員則按前款前之百分比發給獎金。
八、車船修理廠員工之營運獎金,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計算方式:
        1.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
        客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
        駕駛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人數)×工廠員工人數。
        2.督導監工人員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
        ÷修理廠員工人數×督導監工人數÷督導監工積分總數×個人積
        分。
        3.技工助手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督導
        、監工獎金總數)÷技工助手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二)車船修理廠維護車船堪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準,超過或未達標
    準應按比率增減其獎金。
  (三)車船修理廠員工獎金之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九、車船修理廠應工作需要得採無薪給制培養學徒若干名,但得按其學習
  成績酌發獎金,其數額在該廠當月所得獎金總數內列級均支。
十、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
  準。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
  遲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十一、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支給按駕駛員及正(副)駕駛獎金之平
    均數減成按50%計算,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
      客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駛
      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副)
      駕駛人數)×(職員人數+職工人數)×50%。
    (二)個人獎金數=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職員等級總數+職工等
      級總數)×個人等級數。
    (三)駕駛員、正(副)駕駛人數之計算以全月在職者為準。
    (四)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三。
十二、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之減發或停發規定(均以當月計)如左:
    (一)曠職(工)一次減發十分之一,連續三次或當月累積四次以上
      者不發。
    (二)請事假者當日獎金不發(一日減發三十分之一),請病假者當
      日獎金減發二分之一,當月累積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
      者不計,全年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不發。
    (三)申誡一次,減發三十分之二。
    (四)記過一次,減發三十分之六。
    (五)記大過一次,不發。
    (六)降級、降職、減俸者,均不發給。
    (七)因案停職者不發,奉准復職時,不予補發。
    (八)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照應徵
      人之職務發給之。
    (九)員工在每月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發。
十三、第三點至第八點各級人員有前點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及第九款之情事者比照各該款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各項獎金每點折合新臺幣比率,由本處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准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十五、員工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標準如附表四。
 [附表一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0年秋字 9期43頁]
附┌─┬─┬─┬─┬───┬──────┐
表│高│等│每│積│  廠  │            │
二│雄│  │工│  │      │            │
  │市│  │時│  │      │            │
  │公│  │給│  │      │附        記│
  │共│  │分│  │      │            │
  │車│  │標│  │      │            │
  │船│級│標│分│  稱  │            │
  │管├─┼─┼─┼─┬─┼──────┤
  │理│  │  │一│  │  │一二三四    │
  │處│  │  │、│廠│  │、、、、    │
  │修│  │六│三│  │  │技有獎當    │
  │理│一│.│二│  │  │工曠金月    │
  │廠│  │四│一│  │  │助職按技    │
  │員│  │  │.│長│  │手︵實工    │
  │工│  │  │三│  │  │支工際助    │
  │營├─┼─┼─┼─┤  │給︶工手    │
  │運│  │  │  │股│技│等受時所    │
  │獎│  │  │  │長│  │級懲計得    │
  │金│  │  │一│、│  │∥處,平    │
  │支│  │  │、│技│  │由分未均    │
  │給│二│六│二│士│  │廠及達獎    │
  │標│  │  │四│、│  │長應規點    │
  │準│  │  │八│技│  │、徵定額    │
  │表│  │  │  │佐│  │股入工,    │
  │  ├─┼─┼─┼─┤  │長營時最    │
  │  │  │  │一│  │  │、服者高    │
  │  │  │  │、│  │  │各役除不    │
  │  │  │五│一│  │  │級等公得    │
  │  │三│.│六│  │  │監情假超    │
  │  │  │六│四│  │  │工事另過    │
  │  │  │  │.│  │  │人者依駕    │
  │  │  │  │八│  │  │員按規駛    │
  │  ├─┼─┼─┼─┤  │依第定員    │
  │  │  │  │一│  │  │下十核及    │
  │  │  │  │、│  │  │列二計正    │
  │  │  │五│0│  │  │標條外︵    │
  │  │四│.│八│  │  │準各均副    │
  │  │  │二│一│  │  │考相不︶    │
  │  │  │  │.│  │  │評關發駕    │
  │  │  │  │六│  │  │後規給駛    │
  │  ├─┼─┼─┼─┤  │簽定獎之    │
  │  │  │  │九│  │  │請辦金獎    │
  │  │  │四│九│  │  │處理。點    │
  │  │五│.│八│  │工│長。  總    │
  │  │  │八│.│  │  │核    額    │
  │  │  │  │四│  │  │定    之    │
  │  ├─┼─┼─┼─┤  │︵    平    │
  │  │  │  │九│  │  │修    均    │
  │  │  │四│一│  │  │改    數    │
  │  │六│.│五│  │  │亦    。    │
  │  │  │四│.│  │  │同          │
  │  │  │  │二│  │  │︶          │
  │  ├─┼─┼─┼─┼─┤          │
  │  │  │  │八│  │  │工          │
  │  │七│四│三│  │  │作          │
  │  │  │  │二│  │  │績          │
  │  ├─┼─┼─┼─┤助│效          │
  │  │  │  │七│  │  │50          │
  │  │  │三│四│  │  │%          │
  │  │八│.│八│  │  │          │
  │  │  │六│.│  │  │技          │
  │  │  │  │八│  │  │術          │
  │  ├─┼─┼─┼─┤  │優          │
  │  │  │  │六│  │  │劣          │
  │  │  │三│八│  │  │40          │
  │  │九│.│六│  │  │%          │
  │  │  │三│.│  │  │          │
  │  │  │  │四│  │  │勤          │
  │  ├─┼─┼─┼─┤手│惰          │
  │  │  │  │六│  │  │操          │
  │  │十│三│二│  │  │行          │
  │  │  │  │四│  │  │10          │
  │  ├─┼─┼─┼─┼─┤%          │
  │  │備│  │  │  │  │。          │
  │  │  │  │  │  │  │            │
  │  │註│  │  │  │  │            │
  └─┴─┴─┴─┴─┴─┴──────┘
附表三
┌───────────────────────┐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核發│
│標準表                                        │
├───┬────────────────┬──┤
│等  級│  職                        稱  │備註│
├───┼────────────────┼──┤
│  八  │處長、副處長                    │    │
├───┼────────────────┼──┤
│七.五│主任秘書                        │    │
├───┼────────────────┼──┤
│  七  │秘書、技正、科長、主任、副主任  │    │
├───┼────────────────┼──┤
│六.六│股長、站長                      │    │
├───┼────────────────┼──┤
│六.五│稽查、科員、技士、調度員、佐(助│    │
│      │)理員                          │    │
├───┼────────────────┼──┤
│  六  │站務員、技佐                    │    │
├───┼────────────────┼──┤
│五.八│辦事員                          │    │
├───┼────────────────┼──┤
│五.五│助理站務員、雇員                │    │
├───┼────────────────┼──┤
│三.五│技工、守衛、助手、材料工、計算工│    │
│      │、業務工、護理工                │    │
├───┼────────────────┼──┤
│  三  │看車工、工友、路牌工、站工、雜工│    │
│      │、洗車工                        │    │
├───┼────────────────┴──┤
│      │                                      │
│附  記│                                      │
│      │                                      │
└───┴───────────────────┘
附表四
┌───────────────────────┐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駕駛員、服務員、船務人員營│
│運獎金核發標準表                              │
├──┬──┬──┬──────────────┤
│規定│考核│扣減│  違                    規  │
│項目│人員│點數│  事                    例  │
├──┼──┼──┼──────────────┤
│缺油│工廠│三0│缺機油、水、齒輪油而損壞機件│
│拋錨│    │0  │不能行駛或缺乏燃料(或動力之│
│    │    │    │能源)而停駛。              │
├──┼──┼──┼──────────────┤
│操作│站稽│一0│未緩情行駛震動過烈折斷銅板一│
│不當│人員│0  │次二片者扣半數、三片以上者扣│
│    │    │    │全數。(係舊裂痕或由中心螺絲│
│    │    │    │處斷裂者不計)。            │
├──┼──┼──┼──────────────┤
│安全│站稽│一五│一級保養(制動轉向及各項安全│
│檢查│人員│0  │設備)疏於辦理不認真檢修輪機│
│    │    │    │以致拋錨、或非法節省用油者。│
│    │工廠│    │因駕駛疏忽或疏於檢查致損壞料│
│    │    │    │件者或機件故障不報請檢修者。│
├──┼──┼──┼──────────────┤
│遵守│站稽│二五│超速、搶黃燈、闖紅燈,不避讓│
│交通│人員│0  │行人,不按規定通過平交道。  │
│規則│    │    │                            │
├──┼──┼──┼──────────────┤
│行車│站稽│    │有責肇事(包括起步、停車、轉│
│船肇│人員│    │彎過猛或緊急剎車、乘客未站穩│
│事  │    │    │致乘客受傷或有責海事等)按情│
│    │    │    │節之輕重、停發三、六、十二個│
│    │    │    │月之安全獎金並另受行政處分。│
├──┴──┴──┴──────────────┤
│附註:第三、六、七條各級人員受申誡、記過、記大│
│      過等處分,申誡乙次扣三0點、記過乙次扣九│
│      0點、記一大過扣二七0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