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區公所主任秘書遴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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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主任秘書,除應具備六職等以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外,其年齡應
  在五十歲以下(如屬本府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得酌予放寬至五十五歲以
  下),並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曾任
    一般行政管理或相近職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六職等或薦任十二級
    以上合格實授之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六職等以上考試及格,曾任一般行政管理或相
    近職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六職等或薦任十二級以上合格實授之職務二
    年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曾
    任一般行政管理或相近職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六職等以上或薦任十二
    級以上合格實授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任一般行政管
    理或相近職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有六職等或薦任十二級以上合格實授
    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為激勵本市基層工作人員士氣,由本市各區公所服務滿五年以上之現
  職人員中遴任者,得不受上開年齡及學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