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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項市政建設,提昇整體行政效
  能,依照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業務執行績效辦理公務人員年
  終考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業務執行績效,以各機關接受中央之考核、由本府組成考
  核小組至各機關進行考核及資本門預算執行績效為限。
三、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規定
  覈實辦理外,並依附表一以業務執行績效核計本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
  。且應將績效反映於機關內部承辦單位(人員)上。
四、各機關評列年終考績列甲等比例,除另有規定外,以七十%為基準,
  並依業務考核成績逐項增、減比例,最高以七十五%為限;對於均無受
  業務考核之機關,如年度內各項工作推動順遂,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
  蹟者,得專案簽報。
五、各機關全年度如無附表一各項考核者,其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
  以七十%為基準,從嚴覈實辦理。
六、受有業務執行績效考核之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受考業
  務項目情形,依附表二格式填寫一份,由一級機關彙報本府核定考列甲
  等人數比例後,再據以辦理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