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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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服務,建立本市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
    ,特設置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它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由本
    府相關單位人員及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教育、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首長。
(二)幼兒及特殊教育專家二人至三人。
(三)醫學專家三人至四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二人至三人。
(五)發展遲緩兒童家長代表二人。
(六)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秘書三人,由本府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承辦發展遲緩兒
    童業務主管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社會局承辦發展遲緩兒童業務人
    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