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招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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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吸引廠商投資以帶動本市商機,追求
  經濟之持續成長,特設置高雄市政府招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招商政策之訂定。
  (二)本市投資環境之營造及投資障礙之排除。
  (三)整合本府各局處及本市民間資源,強化本市積極招商之印象及競
    爭力。
  (四)其他有助本市吸引廠商投資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市稅捐稽徵處處長。
  (六)專家學者。
  (七)工商業界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之。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綜理本委員會會務,置幹事一
  人至三人,由總幹事指派人員兼任,襄助總幹事處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相關單位
  辦理。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