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文處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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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嚴密管制公文處理時效及作業流程,
  杜絕積延案件,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二)本府文書處理要點。
三、權責劃分
  (一)本府以考核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之公文處理為原則。
  (二)各機關所屬單位之公文處理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要點規定及
    本府年度考核計畫辦理考核,其考核結果報本府備查,必要時由本府
    實施抽查。
四、考核範圍與項目
  (一)考核範圍
        1.一般公文。
        2.人民或法團申請及陳情案件。
  (二)考核項目
        1.公文處理效率。
        2.公文製作品質。
        3.檔案管理。
五、考核時間與方式
  (一)考核時間:公文處理考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一至二次,對於
    績效不佳之機關隨時舉行重點抽查。
  (二)考核方式:
        1.由本府秘書處、人事處、研考會派員組成任務小組至各機關進
        行考核,其幕僚作業由研考會負責。
        2.考核作業規定由研考會於年度考核實施計畫內訂定之。
六、評分標準及等級
  (一)評分標準:公文處理考核評分表於年度考核實施計畫中依據考核
    範圍與項目訂定之。
  (二)評分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七、表揚與獎懲
  (一)適用對象
        1.團體:以機關首長為代表。
        2.個人:包括主管(文書及業務單位)、研考人員、承辦人員及
        與文書處理有關人員。
  (二)獎懲標準
        1.評定成績列甲等以上者,機關發給團體獎牌,機關正副首長及
        幕僚長各予嘉獎二次(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
        2.評定成績列乙、丙等者,不予獎懲。
        3.評定成績列丁等者,機關正副首長及幕僚長各予記過一次。
        4.對於個人之獎懲,其獎懲額度比照機關正副首長辦理。各機關
        所屬單位之考核獎懲,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