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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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文化局籌備工作,特設
  置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
二、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
  命綜理處務。
三、本籌備處主要任務為推動成立文化局,配合工作如下: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運用及編制員額規劃籌備事項。
  (三)辦理有關籌備業務、設備規劃等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民間文化
  界人士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依業務性質由相關機關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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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籌 備 處 編 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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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     備              考     │
├───┼────┼──────────────┤
│主  任│(一)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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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一)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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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八)  │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人事、會│
│      │        │計、總務各派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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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友│(一)  │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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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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