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設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
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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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宜。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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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秘書長一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法制局局長。
(八)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交通局局長。
(十)觀光局局長。
(十一)其他相關機關。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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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召開
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時,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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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業務
;幹事三人至八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財政局指派業
務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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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視需要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
擔任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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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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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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