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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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設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
    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宜。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秘書長一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法制局局長。
  (八)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交通局局長。
  (十)觀光局局長。
  (十一)其他相關機關。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召開
    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時,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業務
    ;幹事三人至八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財政局指派業
    務相關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視需要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
    擔任諮詢委員。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