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
  )發給對象:
  (一)交通事件裁決所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與
    共同作業人員。
  (二)監理處就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
    員與辦理上述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三、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之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當月薪資(包括
  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其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四、本獎勵金每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份分配,每點應發之金額以發給對象
  之預算員額核算(計算至十元止),預算經費餘額累計至十二月份發給
  之。級點標準如下:
    處長                      4點
    副處長                    4點
    主任秘書                  4點
    科長                      4點
    秘書                      6點
    主任                      6點
    副主任                    6點
    視察                      6點
    股長                      9點
    薦任(科員、稽查、技士)  9點
    委任(科員、稽查、技士)  8點
    交通助理員                8點
    辦事員                    8點
    書記                      6點
    雇員                      6點
    約聘僱人員                6點
    工友、技工                6點
五、支領本獎勵金人員,如有到、離職、曠職(工)、受行政處分、懲戒
  處分等情形,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到、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
  (二)曠職(工)連續達半日以上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一日
    以上者當月獎勵金不發。
  (三)受行政處分人員:申誡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記過者當月
    獎勵金減發二分之一;記大過者當月不發給獎勵金;因案停職者於停
    職期間不發給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人員:撤職或休職者,於撤職或休職期間不發給獎勵
    金;受其他懲戒處分人員,當月不發給獎勵金。
六、長期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自借調之次月起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
  間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按其在本機關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七、本規定自核定日期之次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