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單位負責人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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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主任管理員一次以上、主任監察員連續二次以
    上,或管理員、監察員連續三次以上,工作認真負責,開票統計工作
    迅速確實,正確無誤,圓滿達成任務,成績良好者。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數達其當時現有員額百
    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推薦人數已達三十人以上,所推薦人員均能圓滿達
    成任務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其報請獎勵人員以不超過三人
    為限。但同一機關或學校推薦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得予比照敘獎。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一次或管理員、監察員連續二次以上,
    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或第一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表現優良
    ,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數達其當時現有員額百
    分之六十以上且推薦人數已達二十人以上,所推薦人員均能圓滿達成
    任務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貳次,其報請獎勵人員以
    不超過三人為限。
  (三)各機關、學校推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數達其當時現有員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推薦人員均能圓滿達成任務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
    人員,各嘉獎壹次,其報請獎勵人員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但同一機關
    或學校推薦人數比率未途上述標準,而所推薦人數達七十人以上者,
    得予比照敘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工作,工作不力,延誤計票及
    選舉結果之造報者。
  (二)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工作疏忽職責者。
  (三)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工作疏忽職責者。
  (四)前三款之情事如不能釐清擔任該項工作究係何管理員或監察員應
    負責任時,應由主任管理員及該項工作之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監察
    員共負責任。
  (五)擔任投開票管理或監察工作違背法令者。
  (六)各機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不推薦投開票所人選者之首長、人事
    主管及承辦人員。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工作,工作不力,延誤開票者
    。
  (二)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工作,工作不力者。
  (三)前二款之情事如不能釐清擔任該項工作究係何管理員或監察員應
    負責任時,應由主任管理負及該項工作之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監察
    員共負責任。
  (四)奉派擔任投開票管理或監察工作,未經核准拒不參與講習或不接
    受工作指派者。
  (五)擔任投開票管理或監察工作杞雜工作崗位或遲到,早退者。
  (六)擔任投開票管理或監察工作介入地方派系者。
  (七)各機關、學校辦理投開票所人員推薦作業不力,經協調拒不配合
    者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五、擔任投開票所工作次數之計算以訓儲名冊為依據。
六、教育人員之獎懲部分,准予列入教育人員服務積分內計算。
七、本標準之各項獎懲,視事實狀況及影響程度,由本市選舉委員會核定
  減輕或加重獎懲;如兩種以上選舉同時辦理時,得酌增獎勵。
八、擔任投開票管理或監察工作有重大功過及本獎懲標準規定有未盡事宜
  ,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各級選舉委員會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