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醫事職務出缺,除考試及格分發者外,應就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三條醫事人員之資格者,公開甄選進用。
三、醫事人員之甄選,依醫事職務之職稱,級別不同,分項辦理,每二年
  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斟酌實際需要,隨時舉辦甄選。
四、醫事人員甄選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
  式。
五、甄選錄取人員,按成績名次列冊候用二年,俟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時
  ,依序分發任用。
六、本項甄選,本府得授權用人機關辦理。
七、有關醫事人員甄選方式及成績之計算暨其他辦理甄選有關事宜,於簡
  章內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