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實施要點
一、本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為甲、乙兩表,府稿部分為甲表,局
    、處、會、中心、區公所稿部分為乙表。
二、本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層級劃分為四個層次:
  (一)甲表部分:
        1.一級機關:市長為第一層,局、處、會、中心首長為第二層,
          科、室(組)主管為第三層,股長為第四層。
        2.二級機關:市長為第一層,一級機關首長為第二層,二級機關
          首長為第三層,二級機關科、課、組(室)主管為第四層。
  (二)乙表部分:
        1.局、處、會、中心首長為第一層,科、室(組)主管為第二層
          ,股長為第三層,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2.各區公所區長為第一層,課、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員為第
          三層。

貳、分層負責之界限:
    分層負責處理之業務,涉及對外行文時,授權層次以三層為原則,其
    範圍如次:
一、甲表(府稿部分):授權局、處、會、中心首長或科、室(組)主管
    或二級機關首長代為決行。
二、乙表(局、處、會、中心、區公所稿部分):授權科、課、室(組)
    主管或股長代為決行,但左列事項,得授權第四層(區公所為第三層
    )負責處理:
  (一)依據法令規章或釋例應為一定處理之事務性工作。
  (二)各種證明文件(屬事實證明,無判斷或決定採納與否之考慮)之
        核(填)發。
  (三)手續或表件之補正及有關案件之查催。
  (四)有關各種規定報表之填(列)報。

參、各機關分層負責授權事項,應依劃分層次詳加檢討,凡屬依據法規為
    一定處理及技術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處理。

肆、各機關分層負責權責之劃分,務求細密明確,同一項目之業務,得按
    其內容及作業程序詳加分析,劃分若干不同之程度,分別授權不同層
    次處理。

伍、左列事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應由其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經核定後
    實施:
一、區政自治、戶籍行政:民政局。
二、主計行政:主計處。
三、人事行政:人事處。
四、政風業務:政風處。
五、文書、總務:秘書處。

陸、監督與考核
一、責任下授,在其工作範圍所需要之權力亦應同時下授,上級首長宜儘
    量尊重下級意見,信任其決定,並應經常考核部屬,確實做到權責相
    配合。
二、上級主管人員對於授權屬員決行之公務,宜就處理業務之技術,方法
    及其所屬知能,加強在職訓練,以提高人員素質。
三、各層級主管授權下一層級人員核定之案件,應予輔導考核,如發現不
    合規定情事,應隨時糾正。
四、為期授權與監督併行兼顧,各機關應加強監督考核,依據所定權責劃
    分,由上層主管(或指定專人)隨時抽查其業務辦理情形,其與人民
    權益有關之業務,尤應隨時注意,以發揮分層負責與嚴密考核之功效
    。
五、各機關依據已劃分權責規定,應由其負責決行或處理之案件,未依照
    規定辦理,仍送陳上一層核辦(判)者,除由上一層主管(甲表由本
    府秘書處核稿專門委員,乙表由各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者)退還
    原層級人員(或機關)處理,除應負延誤責任外,如屬故意推諉者,
    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適當之處分。
六、本府研考會(協同秘書處、人事處)應隨時派員抽查各機關業務辦理
    情形,如發現有越權處理,或推諉責任,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等情形
    ,應即報請依法處理。
七、各層主管於其職責範圍內代為決行及其逕行處理之事項,應負行政上
    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柒、文書處理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照本府訂頒之「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

捌、附則
一、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間之權責劃分可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二、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應依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一級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應函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機關訂定
    並報本府核備。二級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應由一級機關層報本
    府核定,乙表由各機關訂定函報上級機關核備並副知本府。
三、各機關因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增減,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得隨時檢討
    配合修正外,並應逐項檢討改進,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