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頒發各類獎勵與紀念品製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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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統
  一製作獎狀、獎牌、獎盃、銀盾、匾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狀、獎牌、獎盃、銀盾、匾額之頒給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及對市
  政建設有功或公益性之社會人士為範圍。
三、製作規格:
  (一)獎狀:
        1.本府獎狀長四十五公分、寬三十三.五公分,式樣及圖說如附
        表一。
        2.各機關獎狀長三十九.五公分、寬二十七.五公分式樣及圖說
        如附件二、三、四,獎狀內遣詞用字及顏色由機關自行訂定,惟
        需陳報本府核備列管,方得使用。
        3.獎狀內應印有國旗,遣詞用字應力求精簡達意,並用楷書撰寫
        。
        4.頒給之獎狀,頒贈機關宜附加鏡框。
  (二)獎牌:
        應端正大方,同案所贈送之獎牌大小應一致,獎勵內容正中央上
    方需印有本市市徽(式樣如附表五)
  (三)獎盃、銀盾:
        以美觀大方為主,如辦理全國性之活動,應於獎勵內容中央上印
    製國旗,如係本市之活動,應於同上處印製本市市徽。
  (四)匾額:
        以黑底金字或紅字為原則,式樣不同或題字內容應由主辦單位專
    案簽請市長核裁。(式樣如附件六)
  (五)凡市長名義頒給之贈品或紀念品,應精美大方並由業務主管單位
    簽請市長核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