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高雄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共頻道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並
維護公共頻道節目品質,特設高雄市有線電視公共頻道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頻道,係指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
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雄市有線電視公共頻道播出之內容。
(二)受理優良公益節目申請製作經費之審議事項。
(三)調處系統經營者與公共頻道使用申請者間之爭議等事宜。
(四)其他與公共頻道有關事項之審議。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傳播、影像、法律、藝術、文化、社教工作者八人。
(二)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議決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本府新聞處應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市系統
經營者或相關之團體、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新聞處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
處理業務。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十、本會運作所
需之經費,由本府新聞處於年度內所編列之有線電視公共頻道推動委員會
會務運作及製播藝文性、社教性、公益性電視節目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會審議作業程序由本府新聞處擬訂,報請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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