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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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原則規
    定辦理。
二、本原則以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實務訓
    練期間之考試錄取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
    駛、臨時人員等。
三、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
    同意前往進修者,進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最高給予二分之一進修費用
      補助。
(二)公餘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最高給予三分之二進修費用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以參加進修之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
    徵收之「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雜
    費基數」等項目為限,每人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同一期間內參加二項以上進修,申請補助以一項為限。
    全時進修(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或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其進修費
    用均不予補助。
四、進修人員已具較高學歷者,不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學位之進
    修費用補助。
五、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
    費收據申請費用補助。進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認定。
六、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比照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七、本市市立空中大學及各級學校教師之進修費用補助,由該大學及教育
    局各依權責參照本原則或另訂規定辦理。
八、本原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實施。原已就讀並申請補助有案人員,其九
    十一學年度進修補助得按原定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