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捷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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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審議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
    系統車站之公共藝術,特設置高雄捷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範圍如下:
   (一) 建築美化專案之諮詢。
   (二) 公共藝術委託規劃設置案服務建議書之評審。
   (三) 公共藝術委託規劃案成果報告之審議。
   (四) 公共藝術品之鑑價。
   (五) 會勘公共藝術作品。
   (六) 檢討已設置之公共藝術執行狀況。
   (七) 其他有關捷運公共藝術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委員互推舉
    擔任之;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本局局長外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任之:
   (一) 本局主管一人。
   (二) 高雄市立美術館館長一人。
   (三) 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 建築專家學習一人。
   (五) 景觀造園專家學者一人。
   (六) 藝術工作者二人。
   (七) 藝術行政一人。
   (八) 藝評家一人。
   (九)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十) 藝術教育一人。
   (十一) 高雄縣、市政府建築或都市計畫業務主管單位一人至二人。
   (十二) 高雄縣、市文化業務主管單位一人至二人。
   (十三) 居民代表三人。 (熟知當地文化歷史藝術背景) 本會委員任期
          為二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其中至少三分之一委員須連任
          。機關代表隨其職位之變動由該機關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
四、本會置工作執行小組,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處理會務,均由本局派
    員兼之。
五、本會開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者,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 (外聘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