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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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與研
    究工作,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及健全開發管理,並提昇都市機能與生
    活環境品質,特設高雄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與研究本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有關之公共設施計畫
    、分區管制事項、交通及動線計畫、建築配置與量體規模計畫、分期
    分區發展計畫、事業財務計畫、都市發展用地位置與開放空間配置計
    畫、公益及回饋計畫、防災計畫及其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等相關事項
    。
    前項審議案件應經幹事會議審議後,提報本會審議。

三、本會審議範圍如下: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本會審議之地區。
  (二)本市有關地區土地使用開發許可規範與相關執行規定須經本會審
        議者。
  (三)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開發許可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之新增、修正、及管制爭議須經本會審議者。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環境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三)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五)土地開發專家學者一人。
  (六)財務分析專家學者一人。
  (七)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八)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九)環境保護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十)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二人。
  (十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十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十六)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外聘
    委員,以續聘一次為限。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
    不具參與表決權。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
    持由幹事組成之幹事會議暨處理日常會務。幹事六人至九人,由本府
    工務局、交通局、環保局、財政局、法制局、建設局、地政處、都發
    局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員兼任。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職務。主任委員與副
    主任委員因故皆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開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以書面委託同一機關人員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會開會需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始得開會;會
    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審議個案或規範時,與各該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得視審議個案類型與量體開發,另訂授權審議等相關之簡化審議
    作業規定。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