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
輔導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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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與輔導之實施方法及程
序。
(二)執行與評估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三)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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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代表。
(二)本府勞工局代表。
(三)本府衛生局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六)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七)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八)教師會代表。
(九)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十)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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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區分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類別,由相關委員分別辦理各教
育階段鑑定、安置、就學及輔導工作。
前項工作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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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召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
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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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半年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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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教育局派員兼任之。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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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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