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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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政規劃注入活力與創意,培養青
    年人才,促進青年國際文化交流,特設高雄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市政計畫建言。
  (二)協助城市行銷。
  (三)舉辦青年人才培育活動。
  (四)國際文化交流。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對外徵才,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任,其
    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幹事
    一人至二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必要時得分組研議,組長由委員互推選之。

六、本會會議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開會時,委員應親
    自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