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申領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公寓
  大廈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認證標章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公寓大廈管理或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團體代表三人。
(二)本府消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民政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
  或職務異動者,得於該任期內補改聘(派)兼之。
四、本會置幹事二人辦理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
  任之。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但可否意見同數時,得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工務局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