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
樹立端正政風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屬員工,於最近
三年內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遴選為本府
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以下簡稱政風績優人員)。
三、各機關所屬員工,於遴選前一年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政風
績優人員之遴選:
(一)於執行職務時,預防貪瀆弊端或節省公帑,著有績效或貢獻者。
(二)協助策劃、推動或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優良者。
(三)提供政風資料,有效預防貪瀆弊端或偵破貪瀆案件,有具體績效者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足
為廉潔楷模者。
(五)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有助提昇本府廉能形象者。
(六)其他特殊廉能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所屬政風績優人員,經各該一級機關
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具名保薦,並
檢附優良事蹟表(如附表)十份函報本府審議。
各一級機關每年得保薦政風績優人員以三人為限。但有附屬機關者,
得保薦五人。
第一項經函報遴選之人員,如因職務異動或其他情事,致未任職於原
機關者,原任職機關應即時函知本府政風處。
五、政風績優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政風處就各一級機關所報優良事蹟表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府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及警察局,各遴派
簡任人員一人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辦理複審。
(三)核定:複審結果經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簽報市
長核定。
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小組,由本府政風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
席。
六、年度政風績優人員之遴選,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並以最近三年未曾
獲政風績優人員表揚者為優先。
獲選為政風績優人員,由市長於本府員工月會或其他適當場合公開表
揚,並頒發獎狀及獎金以資鼓勵。
七、各機關保薦之人員,如有事蹟不實、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情事
者,應於本府核定前,撤回其保薦;已核定者,由本府撤銷核定,並
追回已受領之獎狀及獎金。
八、辦理政風績優人員遴選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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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全銜) 年保薦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事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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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 │職稱│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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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出 生│ 年 月│任本職│ 年 月 │
│ │ │年月日│ 日│年月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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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學歷│ │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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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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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優│ │
│ │ │
│良│ │
│ │ │
│事│ │
│ │ │
│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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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優良事蹟,符合「高雄市政府表揚實踐端│
│正政風績優人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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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保薦機關│ │
│簽 章│ │首長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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