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社會公平正義並
促進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綠色生態城市,
以提升全民生活品質,追求世代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特設高雄市永續
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及相關重大議案。
(二)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建設永續城市及綠色生活,促進市民活
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生態系平衡及市民
健康。
(四)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
享。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六)積極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事務,推動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
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之責。
(七)其他有關本市永續發展工作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另二人由
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機關主管、專家
學者、產業界代表及社會團體代表分別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本會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環保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處理日常事務
。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五、本會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
供諮詢。
六、本會依任務設工作小組,以推動會務。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相
關機關副首長擔任,其行政業務由各主辦機關派員兼辦。
七、工作小組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規劃協調委員會議之
議案及督導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工作,會議結果送執行秘書提報委
員會討論。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
詢。
八、本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
支應。
九、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決議事項,交由相關機關執行,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由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新聞發布事宜,由本府新聞處負責;永續發展
指標之發布、維護、統計分析,由本府主計處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