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及整治場址之改善工作,特設高雄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相關調查及評估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整治計畫。
  (二)審核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三)審核整治完成報告書。
  (四)審核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管制區之劃定、管制
        事項。
  (五)審核工作小組之相關報告。
  (六)其他有關推動污染改善工作之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
    代表、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為協助推動小組業務之執行,推動小組得於本府公告土壤、地下水污
    染控制場址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一個
    月內,依本市區域性或個案性質成立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監督本市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改善工作相關事宜。
  (二)協助民眾瞭解污染場址改善工作之相關問題。
  (三)執行推動小組交辦之事項。
  (四)依計畫進度向推動小組報告。
五、工作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專家學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聘
    (派)兼之。
    工作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六、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
    相關人員兼任,負責本小組及工作小組相關行政事務。
    推動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推動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
    出席時,由推動小組出席委員互選之。
八、推動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推動小組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九、推動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