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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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本市消防與醫療體系之功
    能,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及救護人員專業技術,特設置緊急救護
    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工作諮詢
        、醫療指導及品質管制。
  (二)綜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及各級救護技術員有關救護通訊與
        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技能訓練及考核事項。
  (三)審議本局到院前緊急救護標準作業流程,包括救護通訊、優先派
        遣、各項救護作業與器材使用及災難應變等。
  (四)透過急救責任醫院、高雄市緊急醫療資訊整合中心( E.M.O.C)
        及行政院衛生署高屏區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提
        供線上醫療救護指導。
  (五)救護通訊、救護紀錄表之調閱審核、案例討論與督導考核及建立
        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品質指標。
  (六)訂定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救護流程、工作細則及協助演習規劃。
  (七)協助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因醫療救護衍生之法律爭議事件。
  (八)關於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新技術、新設備之蒐集、研究、適
        用及改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三人。
  (三)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一人。
  (四)救護、醫療、法律等學者、專家五至九人。
    前項機關代表委員以科長(主任)或隊長以上層級人員為原則,其餘
    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或專長之一者遴聘之:
  (一)實際從事緊急救護業務達五年以上經驗。
  (二)國內、外醫學院校副教授以上、急診醫學科(部)主任或急診醫
        學科專科醫師曾在醫院急診部門專任滿三年以上。
  (三)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法律科系助理教授任滿三年以上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委員由機關代表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置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