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
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以下簡稱評議準則)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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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辦理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
稱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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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
(一)教師及本市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十人至十四人。
(二)教育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未兼行
政職務教師嗣後兼辦行政職務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由本府依程序
補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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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以每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其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經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召集人應即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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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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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議決定,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
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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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申訴人依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迴避,經本會會議決議通
過者,亦同。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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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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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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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教育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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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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