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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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機關及民間力量,推動各項反貪
    工作,依反貪行動方案,成立高雄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有關反貪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各機關重大工程、採購等施政計畫之評估及檢討。
  (三)本府各機關業務防貪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四)本府各機關行政違失之檢討。
  (五)本府各機關反貪教育之宣導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反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
    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二)具工程、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三
        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處理本會報業務。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報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
    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會議紀錄及執行成果,應簽報市長核定後檢送法務部彙陳行政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