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關懷與照顧高雄市政府退
休公教人員,結合民間力量關懷連繫,以增進退休公教人員福祉,提
昇照護服務品質,爰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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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法核准登記有案之「高雄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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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範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各項活動及相關
業務等費用如下:
(一)協會會員重病或死亡慰問、婚喪禮儀等相關費用,每人費用上限
新台幣二千元。
(二)協會之辦公處租金、水電費、會務之電話費。
(三)協會會刊(訊)發行之印刷費、信封、郵資。
(四)召開各項會務會議之委員、理監事及工作人員誤餐費。
(五)各項辦公教學器材維修(護)保養費、消耗品。
(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各項經費支出:
1.場地租用。
2.音響設備之租用。
3.大會手冊印刷。
4.佈置場地費用。
5.大會所需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費,例如支援大會所需之工讀生、
護理人員、司儀、專業攝影、招待人員。但不包含協會例行業
務之會場收取會費及服務站等工作人員之工作費。
6.大會所需之文具、物品。
7.大會所需之飲用水、餐盒。
8.大會紀念品。
(七)其他有關退休公教人員照護事項費用(屬業務費非資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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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依預算程序,由本處提出年度預算,並經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在年
度總預算額度內依作業規範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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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由協會填具領款收據及原始憑證函送本處辦理。
(二)申請補助由業管單位(第四科)依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三)所附文件應符合補助經費(業務費)目的。
(四)申請內容須符合補助項目及相關規定。
(五)接受撥款之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其支出原始憑
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協會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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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書面考核:
1.本處依據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
,審核補(捐)助款之運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
核及處理結果及原始憑證函送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審核。
2.協會對於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性質者,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
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應公布於協會辦公處供閱覽。
(二)實地抽查: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申請補助團體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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