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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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設
    立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核准本市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收費標準。

二、本會透過對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費率之審議,達成下列目標:
  (一)保障民眾收視之權益。
  (二)提升節目之品質。
  (三)促進有線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本府聘、派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會計學者專家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主管機關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
    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
    期任滿時為止。

四、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視產業經營
    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五、本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置召集人,由委員互推,負責主持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主管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新聞處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執
    行秘書處理業務。

七、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亦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
    案應自行迴避。應否迴避遇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府外出(列)席人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
    往返車資。

十一、本會審議作業程序由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市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