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高雄市(以
下簡稱本市)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
,設高雄市政府老人福利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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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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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三人由教育局、
勞工局及工務局局長兼任。
(二)老人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三人至四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五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
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委員由本市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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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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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或副召集人一人
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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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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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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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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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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