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外籍勞工管理輔導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聯繫執行中央訂定之外籍勞工政策,
    加強對外籍勞工之輔導管理及對非法外籍勞工之取締等事項,特設置
    「高雄市外籍勞工管理輔導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爰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市外籍勞工動態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二)本市外籍勞工體檢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三)本市外籍勞工輔導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四)本市外籍勞工稅賦之聯繫執行事項。
  (五)本市取締非法外籍勞工之聯繫執行事項。
  (六)本市外籍勞工仲介機構管理輔導之聯繫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市外籍勞工業務之聯繫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並置委員兼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
    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二)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八)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副處長。
  (九)工業局高雄臨海工業區管理中心副主任。

四、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及轄區內外籍勞工人數,由召集人不定期邀集相
    關委員會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五、本會報副召集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另置秘書一人,
    由勞工局第三科科長兼任,襄理本會報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協助之,由勞工局派員兼任。

六、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會議出席費
    或交通費。

七、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勞工局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