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升居家式托育服務(以下簡稱托育服務)品質,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
    務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托育服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托育服務人員薪資及收退費機制之研擬。
  (三)托育服務之監督考核、規劃事項。
  (四)其他托育服務管理之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及消費者保護官之代表各一人。
  (二)幼兒保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四人。
  (三)本市社區保母系統、居家托育員、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家長團
        體、勞工團體、婦女團體等代表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
    關或團體得依程序改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或團體
    代表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