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法制業務人力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以提升機關法制人力素質及作
業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權利,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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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法制業務範圍及屬性如下:
(一)依機關組織法規(含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設置之法制單位
所辦理業務。
(二)未設前款法制單位之機關,於機關處分作成、法案形成過程或處
理行政救濟(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調解業
務時,配合業務權責單位辦理有關立法計畫研訂、法規案件審查
、法制作業程序(如報核、發布、轉頒等)、法制意見研究諮詢
、法令闡釋、法令疑義分析解答等法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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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組織及業務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其法制業務宜由具法制專長
人員辦理:
(一)依機關組織法規設有法制單位,並有編制員額。
(二)機關組織法規、分層負責明細表等相關規定明定單位職掌涉及法
制業務。
(三)機關辦理業務具有下列屬性:
1.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內容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
2.業務涉及作成「行政罰法」所規定處罰,或作成行政處分之內
容,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及即時強制。
3.業務推動涉及經費款項核撥及核銷、契約簽訂執行及履約監督
等相關事項。
4.機關處理行政救濟事務具有高度爭議性或其決定高度影響人民
權益。
5.機關業務單位需基於法學原理或法律觀點辦理主管法令之整合
、研擬、解釋、研究、諮詢、整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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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具法制專長人員,指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具以下條件之
一者:
(一)具法制職系職務任用資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制、法務相關類
科及格。
(三)經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行政職系相關類科及格。
(四)法律系、所、院畢業或曾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
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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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組織及業務具有第三點所列條件者,依下列原則視實際業務需
要,配置及運用法制業務人力:
(一)機關具法制職系資格人員,如非實際辦理法制業務者,宜檢討調
整辦理法制業務。
(二)目前機關法制業務非由具法制專長人員辦理者,依人力配置情形
參採以下方式,支應法制業務人力需求:
1.將機關內其他具法制專長現有人員且具擬任職務資格者,透過
職務調整辦理法制業務。
2.運用機關職缺,進用具法制專長人員辦理機關法制業務。
3.各機關(本府法制局除外)現行編制表未註明指定部分職稱辦
理法制業務者,日後辦理修編時,均應於其編制表「附註」加
註:「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
、視察、專員、科員(所列舉職稱依各該機關配置職稱而定)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但不得請增編制員額。
4.各機關若因法制作業數量增加比例過重,致原有法制人力確無
法負荷者,得於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一併檢討是否增設法制單
位,所需編制員額並在原有編制員額總數內調整為原則。
5.二級機關如因員額精簡,人力配置確有困難者,其法制業務得
由一級機關法制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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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除依前點原則檢討法制業務人力之配置及運用外,得參採下列
作法,以提升法制人力素質及法制業務品質:
(一)提升專任法制人員知能:
1.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
(1)本府法制局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訓練課程
(含法令及實務)或專題講座,以提升各機關專任或兼辦法
制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課程可包含:
新進法制人員訓練。
特定議題之專業訓練。
法制人員研討會(著重雙向溝通與互動)。
(2)各機關應鼓勵法制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至大
專院校法律系所進修。
2.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
(1)本府法制局及各機關之專任法制職務出缺時,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銓敘部相關函釋及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規定
,得免經甄選程序,遷調本府各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
專任法制人員,並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2)本府法制局應建置本府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名冊,於各機關
法制人員出缺,擬遷調本府其他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或因久
任一職,擬辦理指名對調時,提供遷調人選建議,以利統籌
運用法制人力。
3.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考核:本府法制局對各機關法制人員(含
兼辦法制業務者)之工作表現,若有具體優劣事蹟,應即時提
供各該機關列入其平時考核紀錄。
(二)提升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對機關業務的瞭解:
1.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專任法制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
,並儘量邀請專任法制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
務的深入瞭解。
2.各機關應將所屬專任法制人員視為核心幕僚,有下列情形者,
應先知會專任法制人員,否則不予核判:
(1)各權管法令或相關函釋訂定、修正、廢止。
(2)相關案件會請本府法制局提供法制意見。
(3)辦理訴願重新審查程序。
(4)辦理訴願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序。
(三)提升各機關業務人員之基本法制知能:
1.各機關應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自辦或本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中央主管機關開辦之相關法制課程(含專題演講、研討會、數
位學習課程等)。
2.本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協助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課程時,須洽請
授課老師介紹相關法條及基本法理概念,並著重實務案例之分
享與討論,以強化學習效果。
3.由本府法制局加強執行本府各機關執法效能及辦理行政救濟案
件效能訪問輔導。
(四)各機關適用市法規有疑義,認須本府法制局提供法律意見或有統
一解釋之必要時,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法制作業
程序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應先簽會法制人員及主
任秘書以上人員決行,並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所持見解及
其得失分析、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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