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民就業、結合在地產業及發展
區域經濟,以提高人力資源品質及效益,特設高雄市政府就業促進政
策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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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就業服務結合在地產業及區域經濟發展對策之研議及推動。
(二)結合產業需求,推動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之研議及推動。
(三)增加就業機會政策之研議及推動。
(四)促進市民就業政策之研議及推動。
(五)高雄市失業問題對策之研議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就業促進政策事項之研議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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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海洋局局長。
(五)本府觀光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八)本府文化局局長。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專家學者二人。
(十一)企業雇主代表二人。
(十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委員由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兼任者,其因故無法出席時,得
指派所屬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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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勞工局及經濟發展局業務科科長兼
任;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勞工局及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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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會議之決議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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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為瞭解就業市場狀況及產業發展,得就第二點所定任務之有關議
題於會議召開時,邀請學者、專家或本府所屬相關業務權責機關列席
備詢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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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設工作小組,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召集人,本府勞工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工作小組成員分別由本府財政局、教育局、經濟
發展局、海洋局、觀光局、都市發展局、勞工局、文化局、主計處及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所屬兼任,負責檢討本會決議事項、業務推
動情形及相關權責機關研提方案整合等事項。
前項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勞工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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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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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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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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