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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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遴選事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九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體育專業人員代表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六)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遴選委員及參與遴選之相關人員就遴選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應負
    保密義務。

六、本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府教
    育局派兼之。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