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遴選事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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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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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九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體育專業人員代表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六)教師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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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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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委員及參與遴選之相關人員就遴選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應負
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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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府教
育局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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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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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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