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專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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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及開發
    工作,特設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專業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協助診斷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及開發課題,參贊
    開發策略等相關業務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副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報市長核定後,聘(派)兼之
    :
  (一)產業界專家八人。
  (二)學術界學者二人。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小組委員會議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相關業務;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環境保護
    局、地政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秘書處等有關人員兼任。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應邀
    出、列席之專家、學者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
    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往返車資。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