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遷調,指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三、下列職務人員不適用本要點: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並經本機關甄審委員會認定
        者。
  (二)無其他適當職務可資遷調者。
  (三)因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不宜遷調者。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

四、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遷調,由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統籌辦理。各
    機關依本要點辦理遷調時,應依本府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五、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得視需要,訂定職務任期;區公所一級主管以上
    職務之任期,由本府民政局統一訂定。但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不受
    各該職務任期之限制。

六、本府所屬之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醫事人員之遷
    調,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如因業務性質特殊,不適用本要點時,得另訂遷調規
    定,報本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