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行政院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六
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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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
)發給對象如下:
(一)交通事件裁決處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與
共同作業人員。
(二)監理處就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
員與辦理上述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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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之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當月薪資(包括
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其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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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勵金每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份分配,每點應發之金額以發給對象
之人員核算(計算至十元止)。預算經費餘額累計至十二月份發給之
。級點標準如下:
(一)直接作業人員(業務單位):
1.級點四點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
2.級點六點人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工程司、副
工程司、分析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臨時人員。
3.級點九點人員:股長、課長、幫工程司、科員、稽查、工務員
、護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佐、辦事員、交通助理員
、警佐兼佐裁員、警員兼佐裁員、助理工務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書記、雇員、約聘僱人員。
(二)共同作業人員(實際協辦本支領規定第二條規定業務之人事室、
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行政室、資訊室等人員):
1.級點四點人員:主管人員。
2.級點六點人員:非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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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領本獎勵金人員,如有到職、離職、曠職(工)、受行政處分、懲
戒處分等情形,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到職、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
(二)曠職(工)連續達半日以上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一日
以上者當月獎勵金不發。
(三)受行政處分人員:申誡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記過者當月
獎勵金減發二分之一;記大過者當月不發給獎勵金;因案停職者
於停職期間不發給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人員:撤職或休職者,於撤職或休職期間不發給獎勵
金;受其他懲戒處分人員,當月不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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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長期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自借調之次月起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
間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按其在本機關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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