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據行政院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六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
    )發給對象如下:
  (一)交通事件裁決處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與
        共同作業人員。
  (二)監理處就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
        員與辦理上述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三、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之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當月薪資(包括
    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其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四、本獎勵金每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份分配,每點應發之金額以發給對象
    之人員核算(計算至十元止)。預算經費餘額累計至十二月份發給之
    。級點標準如下:
  (一)直接作業人員(業務單位):
        1.級點四點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
        2.級點六點人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工程司、副
          工程司、分析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臨時人員。
        3.級點九點人員:股長、課長、幫工程司、科員、稽查、工務員
          、護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佐、辦事員、交通助理員
          、警佐兼佐裁員、警員兼佐裁員、助理工務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書記、雇員、約聘僱人員。
  (二)共同作業人員(實際協辦本支領規定第二條規定業務之人事室、
        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行政室、資訊室等人員):
        1.級點四點人員:主管人員。
        2.級點六點人員:非主管人員。

五、支領本獎勵金人員,如有到職、離職、曠職(工)、受行政處分、懲
    戒處分等情形,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到職、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
  (二)曠職(工)連續達半日以上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一日
        以上者當月獎勵金不發。
  (三)受行政處分人員:申誡者當月獎勵金減發三分之一;記過者當月
        獎勵金減發二分之一;記大過者當月不發給獎勵金;因案停職者
        於停職期間不發給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人員:撤職或休職者,於撤職或休職期間不發給獎勵
        金;受其他懲戒處分人員,當月不發給獎勵金。

六、長期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自借調之次月起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
    間借調其他機關工作人員,按其在本機關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