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考核要點第九點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
    編制內之職員、工友,及核准有案之約僱人員,並實際於本所服務者
    。

三、本所員工經營績效獎金依「高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考評要點」
    評定成績等第發給。若該年度決算經扣除非本所員工努力因素增減後
    之盈餘,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經營績效獎金在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三十
    範圍內,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甲等以上者:二個月薪給總額。
  (二)乙等:一個月薪給總額。
    前項薪給總額含本俸、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

四、本所員工經營績效獎金以會計年度終了日在職者為發給對象。但年度
    內新進、調職、應徵服兵役、退休(職)、資遣、在職死亡人員按其
    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發。任職未滿十五日者不計,十五日﹙含﹚以上
    者以一個月計。

五、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經營績效獎金:
  (一)年度考績(成)列丙等以下者。
  (二)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在年度內其工作期間未滿半年者。
  (三)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年度內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者。
  (五)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六、本所員工在當年度內有請事、病假、曠職、遲到、早退等情事者,其
    經營績效獎金減發比例如下:
  (一)事、病假一日減發獎金百分之0.四,半日減發獎金百分之0.
        二。
  (二)曠職一日減發獎金百分之一.五,半日減發獎金百分之0.七五
        。
  (三)遲到、早退一次減發百分之0.二五。
    前項請假、曠職時數每次四小時﹙含﹚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
    者以全日計(均以當日計算)。

七、本所員工在當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其經營績效獎金增、
    減發比例如下:
  (一)嘉獎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0.五,記功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一.
        五,記大功一次增發獎金百分之四.五。
  (二)申誡一次減發獎金百分之0.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