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變更編定審查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山坡地變更編定審查專案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秘書長
    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副局長。
  (二)農業局副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四)工務局副局長。
  (五)水利局副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七)交通局副局長。
  (八)地政局副局長。
  (九)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
    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數。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
    局地用科人員兼辦。

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