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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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評議本市現有巷道有關爭議,特設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現有巷道評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現有巷道認定疑義及爭議之審議事項。
  (二)現有巷道改道及廢道異議處理之審議事項。
  (三)建築線指定爭議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與現有巷道有關之交議、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
    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課長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法制秘書一人。
  (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高雄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
    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
    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
    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或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人員兼任
    。

十、本小組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工務局名義行之,函請有關
    機關辦理。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