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益彩券籌劃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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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為籌辦本市公益彩券之發行,特設置「高雄市公益彩券籌
    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財政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警察局局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資訊中心主任。
  (九)高雄銀行總經理。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公益彩券發行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二)研議選商工作事項。
  (三)有關之協調聯繫事宜。
  (四)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綜理全盤業務,幹事三人
    至五人,由財政局、高雄銀行及相關機關派員兼任,辦理有關幕僚作
    業。

五、本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集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受邀
    與會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及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相關經費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