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為籌辦本市公益彩券之發行,特設置「高雄市公益彩券籌
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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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財政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警察局局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資訊中心主任。
(九)高雄銀行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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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公益彩券發行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二)研議選商工作事項。
(三)有關之協調聯繫事宜。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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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綜理全盤業務,幹事三人
至五人,由財政局、高雄銀行及相關機關派員兼任,辦理有關幕僚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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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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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集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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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受邀
與會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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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相關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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