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
    運作,並依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幹事三至五人,由主管機關業務人員兼任。

十、本會必要時,得聘僱工作人員數人,辦理本基金相關業務。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