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 二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 由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