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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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
    二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
    由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