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觀光發展推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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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為發展觀光產業,廣徵觀光業界對本府觀光發展政策或作為給予
    具效益之實務建言,並建立政府與民間觀光業務溝通平台,特設高雄
    市觀光發展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
  (二)觀光遊憩規劃、開發建議事宜。
  (三)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四)提供觀光相關事業之諮詢服務。
  (五)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副市長一人。
  (二)本市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海洋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觀光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新聞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內政部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四)內政部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五)內政部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代表一人。
  (十六)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七)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八)學者專家及本市觀光產業公協會代表七人至十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
    關或本市觀光產業公協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不在此限。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觀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
    表派員出席。

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觀光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由本府觀光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