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高雄市商店街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並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商店街區設立之審核。
  (二)商店街區營運之評鑑。
  (三)商店街區騎樓、人行道及行人徒步區設攤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商店街區事務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
    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觀光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九)商店街區代表二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
    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
    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小組為審議或評鑑需要,得指派委員實地勘查;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構)及商店街區所在地區公所派員到場協助。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
    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