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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與監督本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工作,設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改善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為規範推動小組之組成及運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提出之計畫及報告書。
  (二)監督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提相關計畫之執行。
  (三)驗證查核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提相關計畫之執行。
  (四)推動其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工作。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代表五至十七人。
    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
    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專家及學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推動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推動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不在此限。

七、推動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推動小組依本市污染場址區域性質、類別或個案性質設下列專案小組
    執行推動小組授權事項,並得視需要調整之:
  (一)第一組:轄管台灣塑膠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及仁武區、大社區
        、鳥松區、大樹區、三民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二)第二組:轄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及楠梓區、左營
        區、鼓山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三)第三組:轄管多功能經貿園區及前鎮區、苓雅區、鹽埕區、前金
        區、新興區、旗津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四)第四組:轄管大坪頂特定區及小港區、林園區、大寮區、鳳山區
        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五)第五組:轄管其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九、專案小組置組員五人至九人,由推動小組委員兼任,其中一人為組長
    ,由召集人指定之;專家、學者之組員並不得少於組員人數三分之二
    。
    推動小組委員應兼任專案小組組員,每一委員以兼任二組或三組為原
    則。

十、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為主席;組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專案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組員之出席,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專案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並陳述意見。

十一、本要點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