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教員工住宅輔建(購)暨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高雄縣公教員工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二、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辦理高雄縣公教員工(高雄縣政府暨
    所屬各機關、高雄縣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縣立各級
    學校)住宅輔建(購)及福利互助,特設高雄縣公教員工住宅輔建(
    購)暨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建(購)資金、福利互助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集運
        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住宅輔建(購)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各項急難貸款之審核貸與事項。
  (六)關於住宅輔建(購)、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
  (七)其他有關住宅輔建(購)、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等行政事項。

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府主任秘書兼任,常務委員四人,由財
    政、主計、人事、秘書等單位一級主管兼任,委員二人至六人,由縣
    長指定其他人員或重要附屬機關首長兼任。

四、委員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住宅輔建(購)組。
  (二)福利互助組。
  (三)財務組。
  (四)主計組。
  (五)行政組。

五、委員會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每組置幹事二人至四
    人(其中行政組一人至二人),均由主任委員就縣府內部遴選適當人
    員兼任之。

六、委員會編組表,應由縣府訂定。

七、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