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動本市公共工程建設,提升公
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消弭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保障勞工
安全健康,促進工程順利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該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工程主辦單位:係指辦理工程發包作業、工程督造監驗等業務之單
位。
(三)工程相關單位:係指協助工程主辦單位或受委任辦理工程規劃、設
計、監造之單位。
(四)工程施工單位:係指工程契約所載之承造人或承造人交付之各次承
攬人,實際從事工程之施工作業者。
三、本要點適用於下列本府各項公共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二)施工區域或工作場所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隧道(含鐵路、公路及水道等)開挖作業者。
(四)跨距三十五公尺以上橋樑作業者。
(五)採壓氣施工作業者。
(六)深度或高度超過十公尺之沈箱、圍堰及壩堤作業者。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工作場所者。
四、本市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督導、推行所辦
各項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五、工程主辦單位(含所屬各級主辦單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應設
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未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應指定
勞工安全衛生單位、人員,負責推動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督導工程於施工期間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掌握工程之原事業單位及各次承攬人、最終承攬人基本資料及工程
動態。
(三)督導工程施工單位,於其共同作業時,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並有效協商。
(四)配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
研習活動。
(五)於工程經費中寬列勞工安全衛生經費。
(六)工程擬交付承攬前應將承攬商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列入
承攬資格條件。
(七)應於工程契約中訂定如施工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時之
懲罰性條款。
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前項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六、工程相關單位於執行業務時,應配合辦理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程規劃、設計應考量施工區域影響勞工之施工安全,於有特殊造
型,採用特殊工法、對勞工有潛在危險之虞者,應於施工圖說註明
施工注意事項,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二)派遣人員長駐工地時,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負責督
導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七、工程施工單位應辦理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機械、器具、設備,供勞工使用。
(二)健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並將組織體系、負責人員、工程內容
概要及連絡電話明顯標識於工作場所之各施工所及圍籬外側。
(三)共同作業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推展安全衛生協商合作事
項,並將組織體系及會議紀錄留置工地備查。
(四)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明確釐清各級作業主人員權責)、自
動檢查計畫,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五)工作場所負責人、作業場所主管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應
配戴明確表示其職務、級職之標章(識),以利勞工辨明及統一指
揮、協調作業。
(六)起重機具操作人員、吊掛作業指揮人員、車輛、營建機械操作人員
、急救人員等特定作業人員或相關人員,應於安全帽標示有其作業
性質,符合作業資格之符號或配戴明確之標章(識)。
(七)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始得派駐工地使用,
起重機具、吊掛作業人員應經訓練合格始得操作。
(八)對各級作業主管、人員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九)對所僱用勞工欲進入工地從事作業前應辦妥勞工保險,並施以體格
檢查、健康檢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十)辦理職業災害統計,協助彙集所屬各次承攬人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報該管勞工檢查機構備查。
(十一)推行工程危險預知訓練、小組集會活動、安全衛生提案活動、機
具預防保養活動及其他安全衛生活動,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意識。
(十二)加強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標示(識)及境界線警戒標示(識)。
(十三)督導、協助各次承攬人、最終承攬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十四)其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事項。
八、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公共工程規模、施工方法特性,依年度檢查計畫實
施檢查,必要時得以專案檢查方式為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促工程主辦單位落實掌握工程施工單位等事業單位之基本資料、
工程動態。
(二)勞動檢查之檢查結果除通知受檢之工程施工單位外,並副知工程主
辦單位或工程目的主管機關,以便督促改善。
(三)就所實施勞動檢查之工程單位等事業單位資料,錄案編訂事業分類
號碼。
(四)對工程施工單位等申請之危險性機械之檢查,應儘量配合。
(五)督促工程施工單位健全安全衛生承攬管理。
(六)其他加強營造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措施。
九、為提升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水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
構應規劃辦理下列安全衛生輔導事項,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
(一)督促工程主管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定期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宣導。
(三)定期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安全衛生輔導小組」,提供法規諮詢及巡
迴輔導服務。
(四)辦理安全衛生競賽,選拔表揚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
(五)定期檢討實施成效,必要時舉行會報,檢討加強事宜。
(六)其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措施。
十、依本要點實施推動安全衛生之相關單位、人員之獎懲如下:
(一)安全衛生評鑑獲選之優良工程主辦單位、施工單位、人員及配合安
全衛生措施著有功績之工程相關單位、人員,薦送參加全國性推行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並表揚發給獎牌或獎金。
(二)工程主辦單位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具優良實績或獲選為優良之工程
施工單位,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三)工程主辦單位及相關辦理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有功人員或未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致發生職業災害者,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辦理敘獎或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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